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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绿色通道”

华商律师 2023-08-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王雷法律研究 Author 王雷法律研究

全文字数约4600字,预计阅读时间13分钟   


 引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实现担保物权规定了一种特别程序,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担保物权人经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裁定直接将担保物(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拍卖、变卖,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相比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更为经济和高效,被视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绿色通道”。





01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该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相比普通诉讼程序,该特别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一)一审终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进行第一次审理,当事人对第一次的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再次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作为案件最终判决;而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受理法院一旦作出裁定,案件即告终结。当事人对审理结果持有异议的,无法进行上诉,且不能申请再审和抗诉,仅可以通过对审理结果提出异议来寻求救济。


(二)审结期限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法定审结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的期间。原则上,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一审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审限为三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等期间并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实践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普通诉讼案件审理时间漫长,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甚至影响债权的完整实现。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定审结期限显著短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审结效率高,有利于债权人快速高效地实现债权。



(三)案件受理费低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受理费。但由于该办法出台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尚未被纳入《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范围,因此实践中该程序的收费方法和标准尚无定论,具体收费标准应参照当地法院的规定,不少地区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费仅为普通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或1/4,更有地区按件收取少量费用或者不收取费用。因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诉讼费用会显著低于普通程序。


(四)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一般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因此,无论标的额的大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此外,当申请人的债权设有多个担保物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多个担保物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有些法院还允许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全部担保物申请实现特别程序。若担保物所在地(如重庆和四川)有相关规定[1],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全部担保物申请实现特别程序,也可分别向不同法院提出申请;若担保物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则需要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这一特别程序,我们有必要了解特别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运作流程。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经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受理与审查、裁定、执行四个阶段——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可以进行独任审查,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如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物,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02   实现担保物权两大前提


根据上图所示,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需要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进行审查,故而法院的审查方式以及主要审查内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当“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这两个前提满足时,人民法院即可做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因此,“无实质性争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是担保物权实现的关键。



(一)第一个前提: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


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第一个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由于法律并没有就“实质性争议”给出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案件存在实质性争议很大程度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中,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该制度本意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亦存在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利,利用无根据的异议终止特别程序以拖延时间,阻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如果受理申请的法院不加审查就以被申请人提起异议认定案件具有“实质性争议”而驳回申请人的合法诉求,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


因此,对异议是否属于实质性争议的审查是实践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重点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审查程度须达到令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只有当审查结果引起法官对民事权益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确定案件存在实质性争议,人民法院才能裁定驳回申请。[2]


该审查思路可在(2019)甘3023民特1号案件中得到体现。该案中,被申请人以其房产为申请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并完成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主债务人拒绝清偿债务,被申请人也拒不承担担保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被申请人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称其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法院调取证据进行审查后发现,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合同与申请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向当地住建局提交的合同不一致,且两份合同上被申请人的签名笔迹存在明显差异。本案中,虽然无直接证据证明两份合同系伪造,但初步审查结果足以引起法官对民事权益真实性的合理怀疑,故而法院认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驳回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除此之外,笔者检索有关案例发现,实践中被认定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情况还包括:主合同的标的额有争议、主债权人未实际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对担保物权设立不知情、担保财产非被申请人所有等。

 

(二)第二个前提:条件成就


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第二个前提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进行审查。”我们可以得出,“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其成立生效要以主债权的成立生效为前提。因此,主债权合法有效是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首要前提和基础。


2.担保物权有效存在


除主债权合法有效外,担保物权本身有效存在也是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之一。担保物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是担保物权有效设立。


首先,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不得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出质、第四百四十九条禁止留置的财产。此外,对不动产抵押权等需经登记生效的担保物权,法院会审查担保物权人所提交的证明合法登记的证据材料,如登记证明;对动产质权、动产抵押等无需登记的担保物权的审查,会着重审查担保财产移转占有的特定证据材料,如占有状况证明;而对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成立的留置权,其审查要点在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担保物权在有效设立之后至实现之前,只要主债权有效存在,申请人未放弃担保物权、不存在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即是有效存在。


3.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法院通过对案件合同材料的审查,就可以确定债务履行期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3],即使债务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亦可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典型约定情形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状况的材料,债务人却未提供;法定情形如:抵押人破产或解散、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且抵押人不恢复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4.债务未受清偿


由于未受清偿为消极事实,因此只需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订立的合同,提出债务已届期但仍未得到清偿的主张即可。



03  对生效裁定不服的救济


经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无实质性争议且满足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应当裁定准许拍卖或变卖担保物;对于案件有实质性争议或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不成就的,法院则会裁定驳回申请。作为民事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得上诉和申请再审,如果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如何寻求救济呢?


(一)申请人可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法院作出的驳回其全部或部分申请的裁定存在错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请求清偿债务,并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是指担保物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其权利的主体。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定存在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裁定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后,法律不再保护其提起异议的权利。[4]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法院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4  结 语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其高效、便捷、经济的制度优势成为担保物权人实现债权的“绿色通道”。当主合同双方对于债务事实争议不大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选择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实现债权;如果相关法律关系或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会基于存在实质性争议驳回申请,我们建议担保物权人直接选择诉讼程序。同时,为避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驳回,债权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债权债务的协议之前注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针对涉及主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为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创造有利条件。



[1]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参见《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一十一条。


[3]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出版,第983页。


[4]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出版,第991页。




王雷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和投融资业务、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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